付宇超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2418618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分包单位扣押工人银行卡以取工程款名义擅自取走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者:付宇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9月,被告甲公司从总包单位某公司承接横琴澳门新街坊的涂料工程,承接后立即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刘某(原告),由原告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工人进场施工前,甲公司要求原告的工人将收取工资款的银行卡交给甲公司保管,并称有部分工程款会以工资形式发放到工人工资卡中。之后工人银行卡中有款项进账,甲公司将部分款项取走,剩余部分款项由工人取走。2023年,原告发现甲公司存在明显故意拖欠和克扣工资款的情况,后经向总包单位了解,确认工人银行卡中的款项全部为工人工资,于是要求甲公司将其取走款项返还给工人,遭甲公司拒绝,后经行政部门多次介入协调,但未能成功调解,原告决定起诉甲公司。

律师接受委托后,得知原告已将所有工人银行卡中被甲公司取走的钱支付给了工人,便让原告与工人联系,由工人出具证明材料,表明已收到原告垫付的款项,并同意由原告向甲公司追讨被甲公司取走的工资款,全部收集后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仍辩称其所取款项为工程款,后律师将工人工资卡中全部款项发放情况和被甲公司取走的情况,以及过程中原告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整理和一一对应,其中细节问题可以全部对应,并且可以印证款项为工人工资款的合理性,后总包单位出具说明,证明向工人银行卡中所发款项全部为工人工资款,最终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款,因甲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陈某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要裁判理由:

一、总包单位对工人工资发放负有监督责任,分包单位违法分包,对工人工资发放具有直接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甲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对工人工资发放负有监督责任。甲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分包单位,将分包涂料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其对工人工资发放具有直接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甲公司对案涉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工人银行卡,分包单位以工人银行卡申报工程进度款,并从工人工资款中套取工程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本案中,甲公司借用工人银行工资卡账户申报工程进度款,并从工人工资款中套取工程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主观过错,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付宇超律师 已认证
  • 13824186180
  • 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1186分 (优于7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付宇超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131 昨日访问量: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